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 張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巧浠 、 周上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