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 張穗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巧浠周上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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