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羅君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貳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被繼承人 羅吉浤 (民國109年
8月5日死亡)執有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20張,因不慎遺失,前經申報遺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外網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0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0張,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0年4月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上開網頁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E688368│大面額│1│1│├──┼─────────────┼────────┼───┼──┼──┤│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E688369│大面額│1│1│├──┼─────────────┼────────┼───┼──┼──┤│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E688370│大面額│1│1│├──┼─────────────┼────────┼───┼──┼──┤│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E688371│大面額│1│1│├──┼─────────────┼────────┼───┼──┼──┤│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E688372│大面額│1│1│├──┼─────────────┼────────┼───┼──┼──┤│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8E789167│大面額│1│1│├──┼─────────────┼────────┼───┼──┼──┤│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X00000000│股票│1│4│├──┼─────────────┼────────┼───┼──┼──┤│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X00000000│股票│1│4│├──┼─────────────┼────────┼───┼──┼──┤│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1NX00000000│股票│1│3│├──┼─────────────┼────────┼───┼──┼──┤│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3│├──┼─────────────┼────────┼───┼──┼──┤│1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X00000000│股票│1│1│├──┼─────────────┼────────┼───┼──┼──┤│1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4│├──┼─────────────┼────────┼───┼──┼──┤│1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3NX00000000│股票│1│2│├──┼─────────────┼────────┼───┼──┼──┤│1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1│├──┼─────────────┼────────┼───┼──┼──┤│1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4NX00000000│股票│1│6│├──┼─────────────┼────────┼───┼──┼──┤│1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6│├──┼─────────────┼────────┼───┼──┼──┤│1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X00000000│股票│1│11│├──┼─────────────┼────────┼───┼──┼──┤│1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13│├──┼─────────────┼────────┼───┼──┼──┤│1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7│├──┼─────────────┼────────┼───┼──┼──┤│2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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