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 蔡育儒 (改名 蔡念芯 )被告 陳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成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見勞專調卷第6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
3分之2即3,673元(5,510元×2/3=3,67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37元(5,510元-3,673元=1,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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