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六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泉鉅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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