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婚聲字第28號聲請人 邱彥儒 相對人 呂洨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2年5月22日結婚,婚後共同設籍臺中市,並育有子女1人,詎相對人於102年9月10日無故離家,拒與聲請人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聲請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固有明文。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業於
103年9月4日登記兩願離婚,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兩造既非夫妻,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