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清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清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清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9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819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並於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18日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劉興浪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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