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北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戴德賢
被移送人   林傳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7年3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301891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德賢、林傳皇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戴德賢、林傳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3月18日晚上7時3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道000號公園。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戴德賢、林傳皇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被移送人戴德賢、林傳皇之受傷照片。
(三)現場錄影光碟1件(含現場錄影畫面截圖2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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