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 林新春
曾安慶 許永隆 林清輝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鍾 李滿妹 被告 黃信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如附表所示各地號土地係由原高雄市○○區○○段一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分割前土地)經本院以97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民事判決合併分割後所形成。兩造原為分割前土地共有人,因被告於分割時未分得任何土地,上開判決乃命原告林新春、曾安慶、許永隆、 鍾李滿妹 、林清輝須分別對被告為金錢補償新台幣(下同)52,457元、130,837元、194,229元、132,781元、18,843元,嗣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由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依上開判決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原告應付予被告之補償金總額529,147元,原告已於104年9月10日於本院提存所以104年度存字第2220號辦畢清償提存。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因清償而消滅,則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原告得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此,爰本於所有權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到庭,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此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五、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存證信函及回執等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函文檢附之系爭抵押權設定資料、104年度存字第2220號清償提存案卷可稽,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經原告之清償而消滅,該等抵押權亦因之隨同消滅,則原告依民法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土地坐落位置│所有權人│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比例││││日期及文號│(新台幣)││├───────┼──────┼───────┼───────┼──────┤│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新春│101年00月00日│420,646│420646││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52457││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新春│101年00月00日│420,646│420646││勁段一小段00│(000000分│101年楠地字第││分之52457││0-00地號│之6300)│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曾安慶│101年00月00日│1,049,165│0000000││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30837││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曾安慶│101年00月00日│1,049,165│0000000││勁段一小段00│(000000分│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30837││0-00地號│之8500)│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鍾李滿妹│101年00月00日│1,064,748│0000000││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32781││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鍾李滿妹│101年00月00日│1,064,748│0000000││勁段一小段00│(000000分│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32781││0-00地號│之8400)│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許永隆│101年00月00日│1,557,493│0000000││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94229││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許永隆│101年00月00日│1,557,493│0000000││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94229││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許永隆│101年00月00日│1,557,493│0000000││勁段一小段00│(000000分│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94229││0-00地號│之47088)│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清輝│101年00月00日│151,104│151104││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8843││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清輝│101年00月00日│151,104│151104││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8843││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清輝│101年00月00日│151,104│151104││勁段一小段00│(1分之1)│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8843││0-00地號││000000號│││├───────┼──────┼───────┼───────┼──────┤│高雄市楠梓區後│林清輝│101年00月00日│151,104│151104││勁段一小段00│(000000分│101年楠地字第││分之18843││0-00地號│之47088)│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