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252號債權人 曾鴻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俊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狀狀尾之簽章。
②本件聲請債務人為朱俊傑一人,何以請求連帶
給付?③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