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債權人精美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廣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票款與貨款各自請
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貨款請求利率,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㈡提出支票票號KB0000000、KB00000000張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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