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04號聲請人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洪志賢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書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