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俊吉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俊吉於民國107年5月6日晚間11時1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內,因細故與該店店員即告訴人 游理翔 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老機掰不三不四」、「幹你娘」、「幹你娘機類不孝子你服務業耶」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足以貶低告訴人之名譽。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
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依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