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秀琴張鍾英 育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2年7月3日民事補正狀中提出之請求費用明細及收據中,關於112年喪葬費(證34)一欄請求新臺幣(下同)172,000元,惟所提出之收據3張僅合計152,200元,惠請具狀陳報是否係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如否,請釋明超出19,800元之請求依據為何及提出釋明文件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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