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26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告 程宗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現金卡應付帳款3萬2,271元

2萬9,548元

自94年5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萬733元

1萬733元

自93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自9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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