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26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告 程宗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現金卡應付帳款3萬2,271元
2萬9,548元
自94年5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
2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1萬733元
1萬733元
自93年11月2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自9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