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告 邱旭民 被告 高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