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400號聲請人 吳智雄
吳清輝
吳清榮
吳清和
沈育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沈育秀僅係被繼承人孫媳,其尚非繼承人,請填妥本裁定所附之撤回狀,並加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