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15號原告廣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79,33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