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中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