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三一號
原告尼奧光科技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
謝孟儒 律師被告寶憶企業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設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九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號
三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已給付定金新台幣十六萬零一百五十元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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