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少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依卷內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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