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暫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因僱傭契約係屬具有定期給付(薪資)性質之繼續性契約,則本件訴訟核屬因定期給付涉訟。經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有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料表在卷可稽,即原告現年50歲,計算至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年滿65歲之強制退休年齡,其期間逾10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依原告每月投保勞工保險薪資36,300計算10年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為4,356,000元(計算式:36,300元/每月×12月×10年=4,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64元,扣除原告暫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41,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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