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5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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