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9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薇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0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改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薇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就本件過失傷害乙案,已與告訴人 夏琳姍 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撤回告訴(告訴人撤回告訴狀誤載被告為 王筱薇 ),此有本院108年度南司交簡附民移調第17號、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8060號被告王薇婷女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巷0號4樓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薇婷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北向車道路旁起步欲切入快車道迴轉駛入南向車道,本應注意禮讓直行車先行、遵守交通標誌,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切入快車道、欲在雙黃分向限制線迴轉,不慎與同向左側由夏琳姍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相撞,致夏琳姍倒地受有左側第6至第9根肋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夏琳姍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薇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夏琳姍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及相關照片11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籍查詢資料、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檢察官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子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