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簡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475號原告 黎士綸 兼訴訟代理人 謝寶蓮 被告 劉姚基 訴訟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被告 劉棋楨
劉俊瑋
林秀蘭
劉彥暉
劉彥德
劉彥廷
劉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被告劉俊瑋經按原告陳報之地址為送達,均為寄存送達,經本院依職權查址後,被告已未設籍於原告陳報之地址,而有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之情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到院閱卷。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