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61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王繡緞 )、乙○○(原名:
林飛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