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調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陳怡如 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兼法定代理人己○○兼法定代理人丑○○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調字第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1465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文和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人陳怡如、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之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辛○○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己○○、丑○○、相對人乙○○及其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丁○○及其兼法定代理人子○○各給付新台幣四千元整。【當庭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丙○、辛○○、乙○○、丁○○保證爾後不再有傷害聲請人壬○○的情事發生。
三、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願原諒相對人丙○、辛○○、乙○○、丁○○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四、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庚○○之代理人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癸○○
相對人己○○、丑○○之兼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丁○○兼法定代理人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林靜莉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