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