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44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與丁○○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曾秋霞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戊○○與丁○○於其繼承被繼
承人曾秋霞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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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訴外人 黃伯齊 。│
│連帶保證人:被告丙○○、訴外人曾秋霞(繼承人為被告黃│
│ 靜惠 、被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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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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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金額│25,110元│27,360元│2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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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日│88年04月26日│88年12月15日│89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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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欠本金│25,110元│19,005元│2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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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起迄日│97年6月30日│9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收││起至清償日止││
│利├───┼──────┼─────────────┤
│息││││
││年利率│8.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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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起迄日│97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
│違├───┼────────────────────┤
│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金│年利率│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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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欠本金│71,195元│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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