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91號聲請人 徐廣楓 相對人 徐廣棻 現於「私立竹安康復之家」,新竹市牛關係人 徐廣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廣楓與關係人徐廣杰分別係相對人徐廣棻之姐、兄,相對人患有憂鬱症及精神分裂,送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及關係人徐廣杰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動機大致以:相對人名下有財產,將自己的薪水大半捐給教會,相對人對金錢概念沒有很大的感覺,擔心教友慫恿相對人,故而提起本件聲請,考量其動機甚為單純。茲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會同鑑定人為恭紀念醫院醫師 鄧方怡 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相對人衣著整潔,坐在會談室椅子上,於鑑定過程中,相對人對法官及鑑定人間之對答如下:「(法官問:你現在三餐都如何處理?)我現在住康復之家,三餐有伙食;(法官問:你出門會搭公車嗎?)我可以一個人搭公車;(法官問:你的金錢是如何處理的?)媽媽會給我零用錢,我自己會記帳;(法官問:你現在有工作嗎?)我有派報,一星期做2~3次,在市中心發海報;(法官問:工資多少?)4個小時420元,好像;(法官問:工資如何發放?)匯入我康復之家的帳戶零用金,老師會管;(法官問:如果須要用錢怎麼辦?)我身邊有錢,會買奶粉、優酪乳;(法官問:你說的身邊有錢是指什麼錢?)就是媽媽給的零用錢放身邊,身邊留下1,000元左右,要用錢先在身邊拿;(法官問:如果錢不夠怎麼辦?)回家跟媽媽拿;(法官問:如何回家?)康復之家是在山區,我就坐公車回家…(法官問:現在苗栗縣長是誰?)現在的不知道;(法官問:現在的總統是誰?)馬英九…(法官問:100-7=?)93;(法官問:25+35=?)60;(法官問:18-9=?)9;(法官問:27+
4=?)31;(法官問:【提示1,000元紙鈔】這是多少錢?)1,000元;(法官問:【提示100元紙鈔】這是多少錢?)100元;(法官問:【提示1,000元+200元紙鈔】這是多少錢?)1,200元。」,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9月25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見相對人於該院訊問時意識清楚,且相對人目前雖於康復之家,然其就生活自理及簡單之社會適應未成問題,且對於日常問話均能切題回答,亦能正確認知週遭人、事、物,思慮尚屬清晰,暫難認相對人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或有上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
四、併參酌上列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意識清楚,雙眼自然睜開有眼神接觸,外觀合宜整潔,帶有微笑,對鑑定進行程序充分配合,仍有幻聽、妄想,沒有怪異行為,能理解問話,語言表達佳。人、時、地定向感可,雖不知道苗栗縣長是誰,但可知道現在的總統是誰。認知功能、抽向思考可。判斷力無異,涉及妄想時才呈現明顯缺損。評估相對人有情感性精神分裂症,關於意思表示能力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部分,尚有能力但非顯有不足,可以獨立管理自己財產,未來有功能下降之可能性」等語,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104年10月5日為恭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且未據聲請人表示反對意見或任何意見(本院卷第29頁通知及第30頁送達證書),綜合上開調查及鑑定結果,即審酌相對人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訊問時之精神、心智反應等狀況,同時參照上列鑑定人意見,應認相對人雖患有精神疾患,惟相對人目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經濟活動能力、社會性活動能力皆可,其精神與心智等狀態仍具有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並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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