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17號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323元,應繳裁判費5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0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