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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