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卓子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863號、111年度偵字第39109號、111年度偵字第39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卓子誠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邱吉 」、「 阿翔 」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邱吉」、「阿翔」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邱吉」、「阿翔」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被告依「邱吉」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阿翔」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阿翔」。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並對附表一各被害人所為分論併罰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加入「秋吉」等人所屬詐騙集團,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各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依指示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後上繳,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其中對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之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457號、第33840號提起公訴,並於111年11月14日繫屬本院(甲股),經本院於112年1月1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24號判決論罪科刑,目前尚未確定,又經同署檢察官(與本案起訴檢察官相同,均為辰股王文成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0號提起公訴(即該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所列被害人),並於112年1月13日繫屬本院(慎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分案審理中;對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之犯行,經同署檢察官(與本案起訴檢察官相同,均為辰股王文成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0號提起公訴(即該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所列被害人),並於112年1月13日繫屬本院(慎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分案審理中;對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之犯行,經同署檢察官(與本件起訴檢察官相同,均為辰股王文成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491號、第37530號、第37994號、第38059號提起公訴(即該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所列被害人),並於111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慎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80號分案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前案起訴書及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624號判決在卷可參。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辰股王文成檢察官檢察官起訴被告首揭犯行,起訴書所指與被告共同實行犯罪之共犯、被告提領贓款時地及金額、所涉被害人及其等遭騙詐術等節均與各該前案相同,核與各該前案係相同犯罪事實之事實上一罪關係,令人匪夷所思為何同一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需不斷重複起訴,究有何公益考量而須如此浪費司法資源?無論如何,本案經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月1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19日北檢邦辰111偵38863字第1129005889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顯較各前案繫屬本院在後,從而本案與前案既有事實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認本案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詐欺金額1張 文彥 (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4時31分,先致電 張文彥 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 爰依 指示匯款。111年8月13日15時33分許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9,985元111年8月13日15時42分許2萬9,985元111年8月13日15時48分許3萬元2 許宗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7時20分,先致電許宗奇並佯稱:其乃「迪卡儂」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復佯以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8月13日17時20分 許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7元111年8月13日17時23分許9萬9,987元111年8月14日0時0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111年8月14日0時2分許5萬元3 詹洵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7日20時55分,先致電詹洵泰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人員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聯繫銀行處理云云,復佯以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111年9月7日20時55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7元111年9月7日20時56分許9萬9,986元111年9月7日21時34分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3元111年9月7日21時35分許4萬9,986元111年9月7日21時36分許3萬5,209元111年9月7日21時40分許9,987元111年9月7日21時40分許9,985元111年9月7日21時41分許9,983元111年9月8日0時5分許4萬9,987元111年9月8日0時6分許4萬9,986元111年9月8日0時6分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6元111年9月8日0時13分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06元111年9月8日0時15分許9,985元111年9月8日0時15分許9,982元附表二:
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帳戶提款金額1111年8月13日15時4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2111年8月13日15時51分許3萬9,000元3111年8月13日17時2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4111年8月13日17時30分許2萬元5111年8月13日17時31分許2萬元6111年8月13日17時34分許2萬元7111年8月13日17時35分許2萬元8111年8月13日17時36分許2萬元9111年8月14日0時43分許臺北市○○區○○街000號漢中街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10111年8月14日0時44分許6萬元11111年8月14日0時45分許2萬9,000元12111年9月8日0時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北安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萬5,000元13111年9月8日0時9分許臺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萬9,000元14111年9月8日0時1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臺北安和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萬元15111年9月8日0時15分許4萬元16111年9月8日0時2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敦化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萬元17111年9月8日0時27分許2萬元18111年9月8日0時28分許2萬元19111年9月8日0時29分許2萬元20111年9月8日0時31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忠孝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2萬元21111年9月8日0時32分許2萬元22111年9月8日0時33分許2萬元23111年9月8日0時34分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