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魏家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魏家恩為00年生,尚未成年,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