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3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吳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肆萬肆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給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