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劉清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高等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文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1號原告 劉清鍛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高等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