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 潘孟璋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民國102年2月6日申辦之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俾利 釋明請求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8,129元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