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年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
19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甲○之上訴利益為為新台幣4,851,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元73671元,而上訴人乙○○之上訴利益為70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