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秀蓮
林新翔魏淑媛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 律師
凃榆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秀蓮係被告魏淑媛之姑姑;被告林新翔與被告魏淑媛係夫妻;告訴人 李育蓁 (原名 李婉甄 )係被告魏秀蓮之弟媳;案外人 魏庚興 係被告魏秀蓮之父。被告3人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2月19日上午
8時30分許,偕同魏庚興(未據告訴)所雇用不知情之工人至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上,由被告3人以徒手拆除告訴人所有香菇寮之黑網、工人則拆除該香菇寮之大門、大支柱子、屋頂、倉庫等物,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3人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3年4月2日與被告3人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本院於同日收狀),有本院
103年度 司附民 移調字第56號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