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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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判決書及99年度竹簡字第8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嘉惠┌─────┬──────────┬──────────┐│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10月18日18時至19│99年2月11日凌晨某時│││時間││├─────┼──────────┼──────────┤│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17│署99年度毒偵字第821││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99年度竹簡字第8號││事├──┼──────────┼──────────┤│實│判決│99年1月27日│99年6月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90號│99年度竹簡字第8號││判├──┼──────────┼──────────┤│決│確定│99年3月8日│99年7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