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0號原告 郭繁祥 被告蔡 郭靜江 被告 郭繁榮 被告 郭聖潔 被告 郭曉潔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編號D部分面積三五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編號E部分面積三三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記載,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三八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編號E部分面積三八點七五平方公尺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