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2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Z000000000000│1│382.4│││份有限公司│││││├──┼─────────┼──────┼───────┼──┼───┤│002│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統一經建基金│Z000000000000│1│7828.5│││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