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8號原告廣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詮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啟恒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啟恒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223元,應繳裁判費
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子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