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親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 魏榮宏
劉瑞珠 被告 魏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親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為之,並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而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再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而當事人之真偽,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冒用他人姓名提起訴訟者,應以其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查本件起訴狀固記載係原告魏榮宏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瑞珠提起否認親子訴訟,惟經原告劉瑞珠到庭陳稱:我不認識字,我也沒有說要提告等語及原告魏榮宏到庭陳稱:起訴狀經過檢視之後,狀紙不是我寫的,我也沒有提告的意思等語(均見本院100年3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本件訴訟係由他人冒用原告姓名提起訴訟之事實,依上開說明,本件起訴顯不合程式,且無法補正,自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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