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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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崇員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3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崇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崇員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603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