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470號
原告沐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仲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炎奉 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提出被告蕭炎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