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告陳○原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陳○麗年籍詳卷被告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花文泰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但原告逾期至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收文查詢清單2份可證(見本院卷第11、13、19、21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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