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149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C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釋明該支票已為提示(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二、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並請敘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另利率若未為約定,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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