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冠文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潔瑩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梁 相對人即債務人沈永梁
一、債務人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相對人沈永梁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台灣國際天屋有限公司(下稱天屋公司)向聲請人訂貨,惟相對人迄未償還貨款,故聲請對相對人天屋公司、沈永梁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銷貨憑單影本,訂購人皆為天屋公司,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相對人天屋公司與聲請人間,相對人沈永梁僅為天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亦未釋明其與沈永梁之關係,致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其對沈永梁確有債權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沈永梁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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