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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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08號聲請人 李增俊
吳愛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股)檢察事務官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同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第31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007號、第3194號確定裁定(下稱第1007號、第3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第1007號、第3194號確定裁定各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同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依序算至同年5月28日、同年12月27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0年12月5日、111年4月6日,始各自對第1007號、第31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顯逾30日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胡宏文法官謝說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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