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BL000-A110025(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BL000-A110025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BL000-A110025B(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BL000-A110025C(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